江苏固废管理出新规
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并通过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城乡生活垃圾处置、实验室废物管理、其他固体废物的处置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固体废物须实行集中处置,要求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单位按规定向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收取固体废物处置费,保证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条例》特别要求,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须对可能造成的污染进行环境修复。上述单位终止或者搬迁的,应当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环境监测、评估、修复等费用由上述单位承担。
《条例》还对城乡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做出了专门规定,要求设区的市、县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无害化处置设施,逐步实现城乡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鼓励采用焚烧发电等先进技术。
《条例》对危险废物的转移做出了具体规范,严格控制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内贮存或处置;要求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并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支持和鼓励相关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费中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款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置;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外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由设区的市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列入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或者临时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水处理污泥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为中的违法现象,环保部门可责令企业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罚款,罚款最高额度可为20万元。
《条例》明确规定固体废物须实行集中处置,要求集中处置设施的运营单位按规定向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收取固体废物处置费,保证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条例》特别要求,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须对可能造成的污染进行环境修复。上述单位终止或者搬迁的,应当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环境监测、评估、修复等费用由上述单位承担。
《条例》还对城乡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做出了专门规定,要求设区的市、县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无害化处置设施,逐步实现城乡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鼓励采用焚烧发电等先进技术。
《条例》对危险废物的转移做出了具体规范,严格控制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省内贮存或处置;要求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并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支持和鼓励相关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费中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款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置;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外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由设区的市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列入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或者临时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水处理污泥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为中的违法现象,环保部门可责令企业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罚款,罚款最高额度可为20万元。